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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体育电脑版:2025年度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吉祥体育电脑版    发布时间:2026-08-24 12:45:49 人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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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朱某胜从栾某强处获悉某县2019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在时任某县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张某洁的帮助下内定成为了该项目04标段的实际施工人。朱某胜同被告人戴某峰商定由戴某峰负责联系围标公司,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9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朱某胜伙同戴某峰借用吉林省四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最终以吉林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该项目04标段工程,中标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4.9031万元。朱某胜、戴某峰在案发后共同向洮南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来得到的80914.8元。朱某胜、戴某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朱某胜、戴某峰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朱某胜、戴某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朱某胜、戴某峰主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朱某胜、戴某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据此,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朱某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戴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朱某胜、戴某峰共同上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来得到的八万零九百十四元八角,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串通投标犯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犯串通投标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伴随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上述犯罪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手段隐蔽化、链条商业化的新特点,法院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核心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建立实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判断标准,精准打击犯罪,同时注重所有的环节全链条的打击,助力营造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本案中,投标人与招标人共谋,事先“内定”后通过走过场形式中标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投标程序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特别是招标人作为“内部人员”,程序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参与串通投标,不仅是对投标市场秩序和准则的破坏,更是伴随着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活动。本案经过法院一、二审审理,考虑被告人朱某胜、戴某峰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等情况,对其二人宣告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4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小A因其朋友与被害人B(化名)存在矛盾,应B相邀约在台球厅门口,使用路边拾得的空啤酒瓶击打B头部,又用拳头打B脸部,致B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小A主动投案。法院审理期间,小A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A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小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小A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A管制四个月。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未来与民族希望。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从始至终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原则。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特别是屡教不改、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罪犯,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对于情节较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切实把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有机结合,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回归学校。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进行了详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小A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因家庭离异与家人沟通联络较少,父母监护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小A未能控制好自身的行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人民法院有明确的目的性地确定帮教措施,积极促进赔偿谅解,联合检察院、学校、社区、妇联等多方介入,通过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疏导、法官持续跟踪帮教等形式,充分的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促使被告人小A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本案中彻底走出来,专心备战高考,并最终考上了大学。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始至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通过机制创新与职能延伸,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未成年人纠偏,实现从“案结事了”到“案解事好”,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间,上诉人崔某林虚构被害人与其实际控制的烟台某有限公司、磐石市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补缴部分社会养老保险金后可获退休工资的事实,伪造“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工补缴办退审核认定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养处公章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其本人或通过原审被告人陈某焕、王某海(已另案判决)等中间人介绍,共骗取王某等208名被害人社保费、好处费等23742006.91元。其中,陈某焕与崔某林共同骗取于某春等147名被害人社保费、办理上岗证费等17895712.44元;上诉人李某与陈某焕一同生活期间,帮助陈某焕骗取于某春等34名被害人社保费、上岗证费等4879754.72元。崔某林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投资、偿还借款等,陈某焕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向李某等人转账、个人开销等。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林、李某、陈某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崔某林虚构被害人与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伪造“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工补缴办退审核认定表”及单位公章,其本人或通过中间人骗取他人钱款,陈某焕为崔某林介绍被害人并从中牟利,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最大的作用,均系主犯。崔某林应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陈某焕应对其参与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崔某林虽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帮助陈某焕介绍部分被害人办社保,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做担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来得到的,并退赔相关被害人。

  本案是以“代办补缴社保、挂靠社保、退休”为名实施的大规模养老保险诈骗的典型案例。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守护群众“养老钱”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保障制度权威、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本案中,崔某林等人针对群众对社保政策的信任与养老保障的迫切需求,结伙作案,分工明确,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利用中间人层层介绍的方式,对20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370余万元,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涉民生犯罪的坚定决心,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守法和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办理养老保险,共同维护“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法治环境。

  吉林省松原市某医院2020年1月被纳入国家医保定点医院。2020年1至2023年11月间,该院院长林某兴指使该院工作人员郑某磊到松原市周边乡镇宣传医院有免费体检、接送、住院政策,以此吸引大量城乡医保持卡人到该院就诊。医保患者到院后,医务人员王某等人在林某兴的指使下,通过夸大病情、制作虚假检验单等手段诱骗医保患者住院治疗。医保患者住院期间,林某兴又指使他人通过制作虚假病历等方式使医保患者病情达到医保报销标准,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等方式,提高医保患者报销金额,以此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计11469535.8元。其中,医保中心已支付医保基金9198188.86元,未支付医保基金2271346.94元。其间,该医院分多次退还医保基金共计1150548.93元。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人上缴违法来得到的合计876121.11元。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林某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林某兴作为医院经营者、院长,指使工作人员郑某磊等人通过伪造虚假病历、报告单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郑某磊等九名被告人按照林某兴指使,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磊等九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继续追缴并责令被告人林某兴退赔前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7231512.82 元。

  本案是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组织指使工作人员,以虚假宣传、虚构诊疗等手段系统性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和习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守护国家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群众亲身利益、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该医院自被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后,便以院长林某兴为核心,形成“宣传引流——诱骗住院——伪造病历——虚增项目”的诈骗链条,长期、大规模骗取医保基金,涉案金额超千万元,严重侵蚀了医保基金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医保诈骗犯罪、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的坚定立场,对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制度权威具备极其重大的警示和引导作用。

  2016年底,吉林省梅河口市根据城市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启动海龙湖地块拆迁征收工作。被告人辛某某的住宅、院落及其子名下食品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均在本次拆迁征收范围内。2016年12月16日,经征地拆迁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对辛某某和其子的房屋、院落、厂房及机器设备做价值评估,评估补偿总额为4661454元(不包含营业损失238582元)。辛某某对评估价格不满意,未在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经多次谈判、协商,辛某某与房屋征收中心于2018年4月24日就房屋征收事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补偿辛某某和其子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400039元(包含营业损失238582元)。截至2019年2月1日,上述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屋均交付辛某某。后辛某某在梅河口市某乡某村其母亲何某某名下的林地上搭建一处钢构房,将食品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搬迁至该钢构房中。2022年,梅河口市开发建设重点项目大学生公寓工程,辛某某母亲的林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辛某某就其搭建的钢构房和机器设备原值补偿与拆迁部门协商未果。2022年10月18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张某某(系辛某某兄嫂)家地上的附着物评价估计价格为2200492元,辛某某的机器设备含在该评估报告中,系按照搬迁费作出的补偿评估,价值为1570元。2023年5月12日,张某某依照上述评估报告项目及价值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款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辛某某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益,关乎民生福祉和社会治理,是民生领域的敏感问题。审理房屋征收补偿类诈骗案件,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实质把握虚构事实的构成要件,审慎甄别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本案中,被征收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例如: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对于未实施客观欺骗行为,仅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违背客观事实主张补偿款的情形,不宜认定被征收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同时,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分《行政法》和《刑法》对具体行为的调整范围,对于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案件,不应通过刑罚手段追究被征收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2021年7月,被告人吴某在明知“情巢”直播平台为淫秽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获取非法利益下载涉黄APP,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主播账号进行色情直播,并将自己的主播ID生成的二维码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进行推广引流,后使用支付宝账号进行收益提现。吴某在“情巢”直播平台直播收入36639元,推广收益104449.5元,共推广784人,共计获利141088.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上交违法来得到的141088.5元。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情巢”等平台从事涉黄活动,仍为牟利,在平台上进行色情聊天,并在微信上进行推广引流,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吴某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是利用信息网络经营色情行业的典型案例。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的提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愈发多样,一些传统违法犯罪类型亦将行为触角伸向互联网空间,危害网络安全,污染网络生态。为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刑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以遏制网络犯罪链条形成,织密网络犯罪刑事法网,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与秩序。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是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维护清朗互联网空间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吴某将自己色情主播ID生成的二维码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进行推广引流,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本案的依法审理,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规范网络直播从业者的行为、净化网络生态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4年9月,被告人樊某某在微信小程序“国际人才网”上看到“在家手机操作日结工资”的招聘信息后,投递简历入职。对方通过QQ联系樊某某,以在QQ内布置和安排工作任务为名,将其拉入群名为“樊某某综合助理-工作群”内,并要求提供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按照对方的指示,将对方转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转移。2024年10月末,樊某某明知其帮助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按照所谓公司要求继续转账。至2025年1月案发,樊某某银行卡内单向进账流水共计443214元,其帮助转移诈骗赃款121540元,非法获利20080元。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樊某某家属代其向大部分被害人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樊某某违法来得到的20080元。

  随着国家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强,为网络犯罪“洗钱”的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团伙化、隐蔽化、产业化趋势。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宝妈”这个特殊群体,宣传“在家手机操作日结工资”,吸引被告人“入职”。而被告人“入职”后,按照不法分子指示,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帮助对方转账,将不法分子通过犯罪所得的黑色收入“洗白”,造成涉案六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结合本案帮助转移资产金额来源的不正常的情况、转账异常频繁、收到支付宝风险提示等因素,能够认定被告人“明知”其经手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重新界定,对此罪加重处罚标准逐步优化。本案适用新解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在基础量刑幅度内精准量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罚当其罪。人民法院既依法惩治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又鼓励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充分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2025年5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刘某、魏某等11人违反狩猎法规,在某市国家森林公园等多个重要生态区域,使用蛇夹、木棍、编织袋等工具非法猎捕乌苏里蝮、棕黑锦蛇、黑眉蝮、白条锦蛇、虎斑颈槽蛇等野生蛇类。涉案野生蛇总数达2000余条,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三有保护动物”,是吉林省重要的野生动物资源,经鉴定总价值为60余万元。此系列案件的11名被告人将猎捕的野生蛇均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公安在王某家中查获待处理野生蛇7000余条,用于提炼蛇毒转卖牟利。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该系列案件11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猎捕数量、涉案价值及认罪认罚、自首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适用缓刑。追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3万余元,扣押在案的捕蛇夹、野生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成规模的“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猎捕、贩卖系列案。涉案区域涵盖国家森林公园、林场、乡村山林等地,并且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社会危害性较大。11名被告人非法猎捕乌苏里蝮、黑眉蝮、棕黑锦蛇等国家明确列为“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的珍稀蛇种2000余条,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改变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对生物链结构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的犯罪分子,不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还切断了一条危害当地生态安全的“捕猎-销售-转卖”犯罪链条,有效遏制了猎捕、贩卖野生蛇、提炼蛇毒的行为,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ECO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被告人赵某系医药公司业务员,其借用多名村医资质,从其所属公司非法进购氨酚曲马多片295盒、马多片281盒、佐匹克隆片330盒,并以19896元价格分多次贩卖给曾同在医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秦某。秦某为非法获利,将其从赵某手中购得的115盒氨酚曲马多片、50盒马多片、330盒佐匹克隆片,以14520元价格分多次贩卖给药店经营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采用暗语交流方式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获取客源,并在其母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下,将购得的全部药品拆分重装后隐匿寄递给吸毒人员,贩卖金额共计25928.88元。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类而向他人出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吸毒人员而仍多次在网络上向其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类,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氨酚曲马多片、马多片、佐匹克隆片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如果被当做毒品替代物滥用即成毒品,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则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也是一起药店经营者非法提供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母李某某使用“二手车模、二手自行车、二手儿童玩具”等约定暗语指代在网络站点平台上完成交易,并通过拆分重装、隐匿性质等方式将药品非法寄递给吸毒人员,其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惩处。互联网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019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吉林市某小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餐饮公司、某制衣公司、某保险公司等5个单位和个人在学生团餐、校服定制、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9.4万元。其中,孙某为某餐饮公司能够长期为本校学生供餐、化解该公司与学生家长的矛盾等方面提供帮助,与公司人员约定按照学生实际配餐每人每餐1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合计78.4万元;孙某为学校接着使用某制衣公司生产的校服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合计21万元;孙某接受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请托,为该公司能够继续在学校承保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合计30万元。

  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先后担任吉林市二所学校副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托,为学校学生采用该公司配餐提供帮助,并约定按照学生实际用餐每人每餐餐费的5%的比例,共收取好处费合计48.5万元。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孙某、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二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孙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部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退缴的违法来得到的一百二十九万四千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的违法来得到的四十八万五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被告人孙某、赵某某身为学校的校长和副校长,本应是为学生授业解惑的传道者,为人师表、育李培桃,却把学校当做了谋求私利的“自留地”,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学生及家长的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败坏了教育领域队伍形象和教育公信力。依法严惩“校园腐败”职务犯罪,既能肃清师风学风,又能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法治观,同时也能修复社会对教育系统的信任,让教育回归立德树人的本源。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教育资源当做商品进行交易,严重破坏了教育领域的公平公正,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但其犯罪事实中涉及的学生团餐、校服定制、学生保险等事项均涉及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利益,考虑其犯罪性质及该案件导致的严重社会影响,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对孙某、赵某某依法作出的判决,既彰显了国家依法严惩教育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决心,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更向社会传递了坚决维护教育领域公平公正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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